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重簡字第1743號
原 告 協成石材雕刻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順事
訴訟代理人 吳玉羚
被 告 盧富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參萬柒仟
捌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