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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1832號 原   告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俞忠良 被   告 中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訴訟代理人 簡健益 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6年11月22日 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,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失 所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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