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8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1886號 原   告 浩盛冷凍空調設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敏昇 被   告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 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