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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19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占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1959號 上 訴 人 中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定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 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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