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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20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切結書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2004號 原   告 東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香 原告與被告璟順鋼架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切結書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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