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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2034號 原   告 振興印鐵製缶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振隆 被   告 和立凱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工業廠房分租賃契約書第23條附卷 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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