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5號
原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凱君
被 告 芃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怡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押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依本件
兩造所簽訂之房屋
租賃契約書第11條分別約定:「
雙方因房屋租賃契約涉訟者,…雙方同意新竹地方法院為第
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有該契約2件在卷
可憑,就本件爭執,
自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
合意管轄之法院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