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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5號 原  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被   告 芃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1條分別約定:「 雙方因房屋租賃契約涉訟者,…雙方同意新竹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有該契約2件在卷可憑,就本件爭執, 自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。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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