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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21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2187號 原   告 勝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被   告 林忠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000-00號之牌照貳面 及行車執照壹張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被告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1年3月30日以其所有 營業小客車一輛,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,由原告領用汽車 行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(以下 簡稱系爭牌照),交予被告使用,並簽定新北市計程車客運 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,約定被告應月給付並繳納管 理服務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及各項牌照稅、燃料稅等 稅款及違約罰款,並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,被告應將 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。 被告拒不繳納行政管理費,亦未繳納牌照稅、燃料稅及違規 罰單,均由原告墊付,至105年3月已累欠12,000元,又該 車年度之檢驗被告逾期多時,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103年11月28日新北裁催字第4840920770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裁決書罰款及註銷上開汽車牌照,被告均置之不理, 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兩造間靠行契約之意思 表示。為此,依據參與經營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一張等語,業據提出臺北縣計程車 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、存 證信函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 ,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,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實在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二 面及行車執照一張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 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品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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