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重簡字第2208號
原 告 捷喜多媒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介福
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
訴訟代理人 施宜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企劃費等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壹拾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