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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2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企劃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2208號 原   告 捷喜多媒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介福 被  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施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企劃費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壹拾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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