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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2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企劃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2208號 原   告 捷喜多媒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介福 被  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施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企劃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企劃費等事件,未據繳足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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