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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22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2287號 原   告 九凌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美 訴訟代理人 方惠 被   告 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晏圖 人          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0,000元,及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 限公司自民國106年12月5日起、被告許晏圖自民國106年12月2日 起,均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其主張:因原告承攬被告 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 冷氣安裝工程,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工程 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160,000元,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 限公司遂邀同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 告許晏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協議書,並約定由被告晏 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簽發票據面額160,000元、發票日為106 年10月30日之支票乙紙交付予原告清償該工程款,如未獲清 償時,被告許晏圖願就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積欠上開 工程款負連帶清償責任,原告屆期提示,竟遭以存款不足 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,顯見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未 依約履行,故依約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晏圖 就上開工程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經催討無效等事實,業 據其提出協議書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乙份為證。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,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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