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2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245號 原   告 展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訴訟代理人 楊榮俊 被   告 張顧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26日以其所有之國瑞廠 牌2005年份車輛乙輛,靠行於原告營業體系營運,並領用原 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、行車執 照1枚,雙方並簽訂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約定被告應遵守法律及監理機關 規章始得營運。詎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規定即車輛年度 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,為此,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 約之意思表示,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 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、臺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書、存證信函、臺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 各乙份影本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 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將車牌 號碼000-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 告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