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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合約保留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461號 原   告 高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被  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保留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80,2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3,690元。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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