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461號
原 告 高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宏
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保留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80,25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3,690元。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林翠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