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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簡字第591號 原   告 常勝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騏祥 被   告 金露華 訴訟代理人 江欣樺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藥品所失利益,而被告住所地係 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二樓,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參,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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