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77號
原 告 旭榮製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莊芳容
上原告與
被告新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
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
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肆
拾叁元,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伍佰元後,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
仟捌佰肆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
上開費用,並具狀記
載「是否另基於
租賃契約之
法律關係」為本件請求,若是,請一
併檢附
暨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資料,並附
繕本1份(含證物)陳報
本院,逾期未繳納或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
部分
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繕本)。
書記官 王敏芳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