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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原   告 旭榮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莊芳容 上原告與被告新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 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肆 拾叁元,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伍佰元後,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 仟捌佰肆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,並具狀記 載「是否另基於租賃契約法律關係」為本件請求,若是,請一 併檢附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資料,並附繕本1份(含證物)陳報 本院,逾期未繳納或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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