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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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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81號 原   告 焦天浩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允陞機械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1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元,應      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  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      拾元。   (2)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     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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