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61號
上 訴 人 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家莉
被
上訴人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章新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
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