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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莉 被 上訴人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新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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