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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重簡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84號 原   告 榮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山林 被   告 日通建材批發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素姜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通建材批發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3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 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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