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84號
原 告 榮駿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銘
訴訟代理人 陳山林
被 告 日通建材批發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邱素姜
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通建材批發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3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
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林翠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