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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訴字第 2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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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聲 請 人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聲 請 人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被告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,聲請人於本訴視為撤回起訴後,聲請繼續審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﹕本件本訴部分於民國108年1月8日因總 幹事涉及刑案,故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在案,現聲請續行,為 此請求鈞院另行擇定期日審理等語。 二、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,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,如 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。」,民事 訴訟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﹕本事件就本訴及反訴部分,經兩造於108年1月21日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在案,本院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期間屆滿前 之108年5月6日由書記官以電話提醒聲請人即原告之共同訴 訟代理人聲請續行訴訟,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亦表示知悉及 同意在案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108年5月22日未 見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,揆諸前開規定,視為聲請人撤回本 訴(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已聲請續行),是聲請人聲請本 院續行訴訟,實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