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
原 告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吳建國
訴訟代理人 柳春美
上原告與
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不
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,具狀記載追加被告黃金福之真正
住
所或
居所並檢附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毋省略)
暨追加
起訴狀
繕本2份陳報本院,
逾期不補正,
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
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
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追加黃金福為被告,
惟未
記載黃金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毋省略),追加起訴狀亦欠缺繕本2份,致無法送達文書
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