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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訴字第 2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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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  告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建國 訴訟代理人 柳春美 上原告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,具狀記載追加被告黃金福之真正住 所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毋省略)追加起訴狀 繕本2份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於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追加黃金福為被告,未 記載黃金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欄毋省略),追加起訴狀亦欠缺繕本2份,致無法送達文書 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