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德銘
上
反訴原告於與
反訴被告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
付服務費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
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及補正
民事
起訴狀上之簽章及提出民事起訴狀
繕本1份或直接將民事起
訴狀繕本送達
對造並提出送達回執,逾期未繳或補正,即
駁回反
訴原告之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繕本)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