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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訴字第 2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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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  告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及補正 民事起訴狀上之簽章及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或直接將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對造並提出送達回執,逾期未繳或補正,即駁回反 訴原告之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