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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訴字第 2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其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復未於 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(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本訴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【下同】692,429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,400元;如對原判決反訴部分全部不服,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16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655 元)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