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林其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復未於
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
上訴聲明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
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
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
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(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本訴敗訴部分全部不服
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【下同】692,429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1,400元;如對原判決
反訴部分全部不服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16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655 元),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