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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他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重他字第12號 原   告 王靜慧 被   告 斯必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年資結清協議書事件,前經本院准予訴訟 救助,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,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。 理 由 一、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年資結清協議書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0月11日以106年度重救字第56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 訟救助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,經本院以106年度重勞簡字 第58號判決原告勝訴,且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 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。查本件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1,62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用4,960元,是有關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,960元,應向被告徵收之,依職權裁 定如主文之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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