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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再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展精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企畫 費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 請再審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,應徵再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,未據再審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241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再審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