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
再審原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坤山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金展精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企畫
費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聲
請再審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,應徵再
審
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,未據再審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505條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
向本庭241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再審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