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重勞小字第36號
原 告 盧旻鑫
被 告 展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祥瑜
訴訟代理人 楊智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
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公司為訴外人全國數位有線電視(下稱
全國數位)之外包廠商,原告則自民國105年7月29日起受雇
於被告公司擔任工程人員。
詎被告於105年12月9日時,竟以
原告於同年月3日遭客戶投訴為由,開除原告,更以其與全
國數位間約定違規罰則:「客戶反應態度不佳,查證屬實者
不計費,另扣10,000元」,而遭全國數位扣款10,000元為由
為由,自原告應領取之薪資中扣除10,000元。被告並未向原
告為宣導被客訴會扣薪10,000元之規定,卻逕以其與全國數
位間之約定扣除原告工資,
上開行為不僅有違
兩造間之
僱傭
契約,於法亦有不合,是被告自應返還原告上開扣除之
10,000元(起訴時另請求被告給付違法扣除之薪資5,333元
、
資遣費5,000元、預告
期間工資10,000元,
嗣於108年3月
12日當庭撤回上開請求,並減縮請求金額減縮為10,000元,
被告當庭並未表示反對)
一節,固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
議調解申請書
暨紀錄為證,被告到庭雖不爭執曾開除原告及
自原告薪資中扣除10,000元
等情,
惟對原告給付之請求,則
以:被告公司與全國數位之約定在開會時都有宣導,裝機人
員亦知悉被客訴會扣薪10,000元;另原告並不否認其因自身
不當舉止而遭客戶客訴,被告公司亦確實因為原告上開舉動
而遭全國數位扣款,原告自應就因違反勞動契約致被告公司
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置辯。
是以本件所應審酌者,
乃在
於:被告以其與全國數位之約定為由,扣除原告薪資10,000
元,有無理由?
二、
按「可歸責於
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
不完全給付者,
債權人得
依關於
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;因不完全給
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
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。」,
民法
第277分別條定有明文。又「
損害賠償之債,以有損害之發
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,並二者之間,有相當
因果關係為成
立要件,若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,二者之間欠缺
相當因果關係,即
難謂有
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」(最高法院
48年
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
參照)。本件被告就原告給付
薪資之請求,
抗辯其確實因原告之不當行為遭訴外人全國數
位扣款一節,
業據提出與訴外人全國數位間之外包合約及扣
款單據等件為證,而被告與訴外人全國數位間之外包合約就
違規罰則部分,亦明文約定:「客戶反應態度不佳,查證屬
實者不計費,另扣10,000元。」。原告雖稱上開合約並
非兩
造間之勞動契約,被告不得執此
拘束原告
云云,然其就曾於
105年12月3日裝機時為不當行為,及上開合約規定、扣款單
等件單據之真正既均不為爭執,復
參諸被告所出具之上開扣
款單,載有:「裝機時態度不佳口出惡言及恐嚇客戶隨意進
入客戶房間未告知,導致客戶嚴重客訴,…,扣款金額:共
計一萬元整。合約廠商:展良。施工人員:盧旻鑫。」等語
,已
堪認原告確實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未完全履行其與被
告間因僱傭關係所負之「妥善裝機」義務,致被告受有因合
約而賠償訴外人全國數位
違約金之損害,
揆諸前揭說明,被
告所受上開損害既係因
可歸責於原告之
債務不履行行為所致
,原告就上開損害,自有賠償之義務甚明。
三、次按「二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
,各得以其債務,與他方之債務,互為抵銷。但依債之性質
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,不在此限。」、「
抵銷,應以意思表示,向他方為之。其相互間債之關係,溯
及最初得為抵銷時,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。」,民法第334
條、第33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固就未為給付原告之
10,000元薪資,有給付之義務,惟原告就被告遭訴外人全國
數位所扣除之10,000元部分有賠償義務,業經本院認定如上
。是以,於相互抵銷後,被告已無再給付原告款項之義務。
四、從而,本件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10,000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舉證,
核與判
決結果無影響,
爰不予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六、本件係以
小額訴訟程序審理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
之規定,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品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