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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勞小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42號 原   告 沈亭如 原告與被告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 柒佰捌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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