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重勞小調字第1號
聲 請 人 陳文錦
胡萬來
兼 共 同
代 理 人 廖崑昇
相 對 人 世界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嫈娥
相 對 人 世界之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嫈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聲請人之聲
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
項
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均係在臺中市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
表2份
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
規定,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