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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勞小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勞保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文錦       胡萬來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廖崑昇 相 對 人 世界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嫈娥 相 對 人 世界之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均係在臺中市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2份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 規定,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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