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重勞簡字第11號
上 訴 人 達昇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金枝
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
律師
複 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
王筱涵律師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敏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58,08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7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君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