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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勞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達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枝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       王筱涵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敏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58,085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,7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君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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