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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司簡調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租賃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相 對 人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租賃物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、第24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聲請調解, 請求相對人交付租賃物。而上開協議書第七條業已約定,如 因本協議書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法院,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調解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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