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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滿彩科技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雪英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( 若對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零 叁拾玖元,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),一併繳納之,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: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,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訴 ,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,亦未記載理由,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就應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,若不服其餘裁定,應於送 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抗 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附錄: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(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) 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(上訴之裁判費)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 77 條之 13 及第 77 條之 14 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;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 徵;其依第 452 條第 2 項為移送,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,亦同 。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依第 54 條規定起訴者,其裁判費 之徵收,依前條第 3 項規定,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。提起反 訴應徵收裁判費者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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