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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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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10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1029號 原   告 得士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英彥 被   告 福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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