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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1055號 原   告 幸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正 訴訟代理人 張素美 被   告 蔡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肆萬玖仟零玖拾貳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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