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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1513號 原   告 萬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被   告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民國107年8月 3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「主文」欄關於「萬事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萬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