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重小字第158號
原 告 銘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宗融
訴訟代理人 楊博宇
被 告 瑞華國際展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清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接櫃台費用事件,於民國107年3月2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 由
要 旨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承接原告承租之家樂福公司櫃
位(家樂福花蓮店門市櫃位)
暨裝潢設備,約定106年7月5
日交接,承接費用新臺幣(下同)9萬元,期限到期後,原
告業把櫃位暨裝潢設備點交給家樂福公司及被告,並依被告
拆除指示
現況點交,被告於106年7月31日並數度承諾付款9
萬元,
詎被告僅於106年9月匯款15,000元並給付面額30,000
元支票一紙,
迄尚欠餘款45,000元,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等事
實,有
兩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、與家樂福公司之通訊
軟體LINE對話紀錄、與家樂福公司之點交交接紀錄表、照片
等件在卷
可稽,被告則對和原告協議以9萬元承接原告當時
承租之家樂福的櫃位暨裝潢設備不爭執,
惟辯稱:原告提出
的LINE確實是我跟原告的LINE,附件二是原告跟被告的談話
內容沒錯,但是原告實際上沒有點交設備給被告,原告7月5
日把被告不要的部分拆除後就走了,被告公司有強調要有電
,但是牆壁插座的電沒有復原,因為牆壁的電是被告另外叫
人家去裝,所以被告只付給原告45,000元等語。
二、
經查,被告固辯稱:原告實際上並未點交
云云。然兩造就
系
爭櫃位承接後之「點交」方式,既未作何特別約定,
非不能
由
第三人代理原告點交予被告,是實質爭執應在點交內容是
否與約定相符。但原告既已於106年7月5日之前把被告不要
的裝潢部分拆除,並自系爭櫃位遷離,且業自家樂福公司取
回
押金,則倘令原告點交予被告之裝潢設備有短缺、瑕疵,
或有何與兩造承接約定不符之處,被告當時或之後應可迅即
發現,被告何以仍於106年7月31日,甚至於遲至同年9月8日
,均數度承諾付款9萬元,且均未曾向原告表示裝潢設備有
何短缺、瑕疵之情?(參見兩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)
是被告所辯,殊與社會交易常情相齟齬,
自難憑採。從而,
原告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
書 記 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