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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接櫃位費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158號 原   告 銘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融 訴訟代理人 楊博宇 被   告 瑞華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接櫃台費用事件,於民國107年3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旨 一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承接原告承租之家樂福公司櫃 位(家樂福花蓮店門市櫃位)暨裝潢設備,約定106年7月5 日交接,承接費用新臺幣(下同)9萬元,期限到期後,原 告業把櫃位暨裝潢設備點交給家樂福公司及被告,並依被告 拆除指示現況點交,被告於106年7月31日並數度承諾付款9 萬元,詎被告僅於106年9月匯款15,000元並給付面額30,000 元支票一紙,迄尚欠餘款45,000元,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等事 實,有兩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、與家樂福公司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、與家樂福公司之點交交接紀錄表、照片 等件在卷可稽,被告則對和原告協議以9萬元承接原告當時 承租之家樂福的櫃位暨裝潢設備不爭執,惟辯稱:原告提出 的LINE確實是我跟原告的LINE,附件二是原告跟被告的談話 內容沒錯,但是原告實際上沒有點交設備給被告,原告7月5 日把被告不要的部分拆除後就走了,被告公司有強調要有電 ,但是牆壁插座的電沒有復原,因為牆壁的電是被告另外叫 人家去裝,所以被告只付給原告45,000元等語。 二、經查,被告固辯稱:原告實際上並未點交云云。然兩造就系 爭櫃位承接後之「點交」方式,既未作何特別約定,非不能 由第三人代理原告點交予被告,是實質爭執應在點交內容是 否與約定相符。但原告既已於106年7月5日之前把被告不要 的裝潢部分拆除,並自系爭櫃位遷離,且業自家樂福公司取 回押金,則倘令原告點交予被告之裝潢設備有短缺、瑕疵, 或有何與兩造承接約定不符之處,被告當時或之後應可迅即 發現,被告何以仍於106年7月31日,甚至於遲至同年9月8日 ,均數度承諾付款9萬元,且均未曾向原告表示裝潢設備有 何短缺、瑕疵之情?(參見兩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) 是被告所辯,殊與社會交易常情相齟齬,自難憑採。從而, 原告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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