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重小字第1734號
原 告 恩亞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雅玲
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07年10月4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
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 由
要 旨
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民國107年1月間之電視、音響等工程款共計新
臺幣(下同)64,816元,
迭經原告催討,仍未獲置理之事實,
業據
提出支票、
退票理由單、出貨單、請款單、發包單及統一發票各
乙份為證。被告雖以
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
於相當
期日受
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,亦未提出其
他
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
自認,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
,原告本於
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書 記 官 王麗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