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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173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1734號 原   告 恩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玲 被  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07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民國107年1月間之電視、音響等工程款共計新 臺幣(下同)64,816元,經原告催討,仍未獲置理之事實,業據 提出支票、退票理由單、出貨單、請款單、發包單及統一發票各 乙份為證。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 於相當期日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,亦未提出其 他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 ,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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