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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18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1831號 原   告 鍾秀文 被   告 奇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斌仁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(主營業所)係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巷00號9樓,此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,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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