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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20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送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2051號 原   告 台灣大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效南 原   告 台灣小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朱 訴訟代理人 陳效南 被  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事件,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大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 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小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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