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214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2146號 原   告 吳文貴 被   告 笠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伊每月承租由被告所經營位於新北市三重區 五華國小停車場之車位,然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8日下午, 騎乘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系 爭機車)前往停車場取車時,將系爭機車停放在停車場收費 亭旁之機車停放處,未料同日夜間8時下班後,原告駕駛汽 車再度返回停車場停放,欲取回系爭機車時,竟發現停車場 收費亭旁之大樹已傾倒,並重壓系爭機車致其受損,經送修 後,支付修復費用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應由被告負賠 償責任。為此,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 並聲明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30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 實,固據其提出現場事故照片、估價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件資料為證。 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並辯稱:系爭機車雖然停在 被告停車場管理的範圍內,但是原告違規停在車道邊,影響 往來車輛出入,且本件事故發生當天,因下大雨及打雷造成 樹木傾倒而壓損系爭機車,係屬天災所造成,被告並無賠償 責任等語。 二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。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前段定有明文。另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 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 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機車之 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責任等情,既為被告所否認,原告自 應就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,亦即被告就侵權行 為之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之事 實,應負舉證責任。本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認定被 告對該傾倒之樹木之管理有欠缺,且該樹木之傾倒壓損系爭 車輛,係發生於大雷雨期間,此有被告提出之中央氣象局於 事故發生當日下午5時57分針對北北基地區發布大雷雨即時 訊息,呼籲民眾慎防劇烈降雨、雷擊、9級以上強陣風,溪 、河水暴漲,坍方、落石、土石流,低窪地區慎防淹水。而 因路面濕滑,步行與開車請注意安全,且為避免意外造成傷 害,請民眾進入室內,遠離山頂、屋頂、涼亭、獨立樹下、 溪流或水塘,位於空曠區域應蹲下降並盡量減少與地面接觸 的面積,切勿在河流、溪澗或低漥地區逗留之雅虎奇摩網路 新聞頁面為證,並為原告所是認,足徵前開樹木之傾倒極可 能係因天候因素所造成,誠屬天災意外,尚難認被告有何故 意或過失之責任,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機車之受損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屬有據。 三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0,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訴訟費用為1,000元,爰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