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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28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2885號 原   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怡如 被   告 興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,865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領 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,付款人為三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、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0月30日、票號為CA0000000、面額新台幣 (下同)53,865元之支票1紙,屆期提示未獲付款,爰本於票據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 ,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為證。被告對系爭支票 之真正不爭執,亦承認應該要付,惟辯稱目前還在清算公司資產 ,不知道有沒有錢可以付等語。然按有無資力償還,乃係執行問 題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 判例意旨參照),是被告所辯,尚難憑採。從而,本件原告之訴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