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重小字第2885號
原 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桂英
訴訟代理人 劉怡如
被 告 興囿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松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08年2月19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,865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 由 要 領
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,付款人為三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
、
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0月30日、票號為CA0000000、面額新台幣
(下同)53,865元之支票1紙,屆期提示未獲付款,
爰本於票據
之
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
,
業據提出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為證。被告對
系爭支票
之真正不爭執,亦承認應該要付,
惟辯稱目前還在清算公司資產
,不知道有沒有錢可以付等語。然按有無
資力償還,
乃係執行問
題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
抗辯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
判例意旨
參照),是被告所辯,
尚難憑採。從而,本件
原告之訴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君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