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29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2915號 原   告 洪紫紋 被   告 翔翼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,而被告公司營業所在在地係在 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9樓之1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卷可參,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