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重小字第2915號
原 告 洪紫紋
被 告 翔翼通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孟儒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
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,而被告公司營業所在在地係在
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9樓之1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
卷
可參,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聲請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姚孟君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