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3號
原 告 萬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天送
訴訟代理人 高榮鴻
被 告 林長霖
晟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籃上智 住同上
送達處所﹕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
上列
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3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
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
下午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
如下︰
法 官 李昭融
書記官 王品媛
通 譯 許秀霞
朗讀
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,並
諭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被告林長霖
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,被告晟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為原
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書記官 王品媛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品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