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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3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3號 原   告 萬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天送 訴訟代理人 高榮鴻 被   告 林長霖       晟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籃上智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處所﹕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下午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 如下︰     法 官 李昭融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    通 譯 許秀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被告林長霖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,被告晟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品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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