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重小字第51號
原 告 証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月英
訴訟代理人 郭恩伃
被 告 廖木金
被 告 廖麗華
被 告 廖英仲
被 告 廖珮伶
被 告 廖木成
被 告 廖木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於民國107年2月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