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重小字第862號
原 告 千大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鉅順
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
律師
被 告 邱奕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
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
時,不
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。又按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依契約
兩造固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,
惟查,本件被告
住
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鄰○○路○○○號三樓,
此有被告個人
戶籍謄本一紙在卷
可參。是
揆諸前揭規定,本
件既應排除
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,兩造間復無其他
特別
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姚孟君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