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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862號 原   告 千大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鉅順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  告 邱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,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。又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依契約兩造固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,惟查,本件被告住 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鄰○○路○○○號三樓,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參。是揆諸前揭規定,本 件既應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,兩造間復無其他特別 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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