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918號
原 告 宗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原法葳國際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吳訟諒
被 告 劉峻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負
損害賠償責
任,
惟被告之
住所地係在臺東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號,此有
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
可稽;另依
起訴狀所載,原
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雖在新北市,但未確定在那一個行政區
,經本院電請原告確認亦未果,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
在卷
可稽,
是以本件無法確認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內,依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
依職權將本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