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重小字第985號
原 告 城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健生
被 告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悟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7年7月13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貳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
書 記 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