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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字第 987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7年度重小字第987號 原   告 祥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慶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被   告 蕭靖原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98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 31日下午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 職員如下︰法官 李昭融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    通 譯 李有成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 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王品媛 零件及烤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,300×0.438=4,94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,300-4,949=6,351 第2年折舊值 6,351×0.438=2,78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,351-2,782=3,569 第3年折舊值 3,569×0.438=1,56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,569-1,563=2,006 第4年折舊值 2,006×0.438=87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,006-879=1,127 1,127元+工資18100元+7日租金7000元=26230元×0.7= 1836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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