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987號
原 告 祥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昭慶
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
被 告 蕭靖原
上列
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987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
31日下午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
職員如下︰法官 李昭融
書記官 王品媛
通 譯 李有成
朗讀
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,並
諭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
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
陸拾壹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書記官 王品媛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王品媛
零件及烤漆折舊附表
折舊時間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11,300×0.438=4,949
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,300-4,949=6,351
第2年折舊值 6,351×0.438=2,782
第2年折舊後價值 6,351-2,782=3,569
第3年折舊值 3,569×0.438=1,563
第3年折舊後價值 3,569-1,563=2,006
第4年折舊值 2,006×0.438=879
第4年折舊後價值 2,006-879=1,127
1,127元+工資18100元+7日租金7000元=26230元×0.7=
1836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