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重小調字第10號
聲 請 人 孫國棟
相 對 人 林忠華
相 對 人 三台傢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倪麗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」,民事
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人,
其
住所不在1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
管轄權,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
院管轄,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
聲請
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0條及第
405條第3項
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,相對
人
住所地之營業所分別在桃園市龜山區及新北市土城區,而
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,已據聲請人於
起訴狀記載甚
詳,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
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