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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調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孫國棟 相 對 人 林忠華 相 對 人 三台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」,民事 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人, 其住所不在1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,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 院管轄,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0條及第 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,相對 人住所地之營業所分別在桃園市龜山區及新北市土城區,而 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,已據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甚 詳,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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