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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小調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小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璁 相 對 人 廖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405條第3項準用 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段○000號,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,再者,依聲請人起訴所主張 之事實,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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