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重小調字第35號
聲 請 人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義璁
相 對 人 廖靖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聲請人之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405條第3項
準用
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
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段○000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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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佐,再者,依聲請人起訴所主張
之事實,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,
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應由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