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重建小字第13號
原 告 穩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國玹
訴訟代理人 鄭詠蔙
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復費事件,於民國108年3月5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本件原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查無民
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被告之
聲請,由其
一
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
承攬原告向訴外人瑞
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南港北都汽車據點新建工程之玻璃
安裝工程,被告完工後,
兩造遂於106年5月1日簽定工程保
固保證協議書及工程保固書,內載被告同意負保固責任,
期
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。
嗣原告於107年7月
23日接獲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通知,
上開玻璃安裝工程之
玻璃因有不明原因而破損,經原告通知被告應負保固責任進
行修復,然均未獲置理,原告因此支付新臺幣(下同)
57,750元委請訴外人天下玻璃有限公司進行修復,而原告亦
同時要求玻璃上游廠商即臺灣玻璃工業公司至現場進行
勘驗
,經該公司出具檢查報告玻璃破損原因表示有:「1.硬物碰
傷、熔接時的火花、飛來物體等引起的傷痕。2.搬運儲存時
玻璃的撞傷。3.嵌裝時玻璃的損傷。4.熱應力及系統應力的
破損。5.外力撞擊。6.玻璃中偶然存在的雜質所引起的。基
於前述玻璃破損原因,因破損方式均類似,尚難界定。」,
故依該檢查報告內載,雖難以認定玻璃破裂的真正原因,但
亦無工程保固書內載除外責任(天災及人為因素破壞外)之
情形,然基於履行信賴保固之精神,
系爭玻璃破裂,自可苛
責被告之保固責任,被告應負擔原告上開修復費用及及自
起
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
一節,固據提出工程保固保證協議書、工程保固書、電
子郵件紙本、臺灣玻璃工業公司檢查報告、桃園慈文郵局
1222號
存證信函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備忘錄等件資
料為證,被告雖對系爭玻璃於完工後破損、有簽訂上開工程
保固保證協議書、工程保固書及臺灣玻璃工業公司檢查報告
等內容之真正均不爭執,
惟對於原告給付之請求,另辯稱:
原告於7月23日通知被告玻璃毀損後,被告立即派員至現場
了解及提供維修估價單,並於8月8日通知安排台灣玻璃公司
鑑定及玻璃加工廠慈峰玻璃公司至現場
履勘,臺灣玻璃工業
公司對於檢查報告玻璃破損原因,皆
非為被告系爭工程之保
固範圍,且被告從得知事件開始皆回覆所有信息,並主動安
排釐清事件破裂原因,提出第三方鑑定,原告在尚未釐清責
任前自行更換玻璃並要求被告
予以全額支付,毫無誠意解決
事情,被告在材料及施工上皆符合設計規範及出廠證明,故
原告請求被告負擔系爭修復費用,實無理由等語。
是以本件
所應審究者
厥為:由原告所為之舉證,是否足以證明:系爭
玻璃破裂原因為被告應履行保固之範圍?
三、按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
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系
爭玻璃於107年7月23日破裂,被告應履行保固責任
云云,被
告則否認系爭玻璃破裂之原因為保固之範圍,
揆諸前開說明
,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,自應舉證以證明。
經查,本件
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:系爭玻璃破裂之瑕疵係屬
被告保固之範圍,且系爭玻璃破損之原因,雖經臺灣玻璃工
業公司認定有:1.硬物碰傷、熔接時的火花、飛來物體等引
起的傷痕。2.搬運儲存時玻璃的撞傷。3.嵌裝時玻璃的損傷
。4.熱應力及系統應力的破損。5.外力撞擊。6.玻璃中偶然
存在的雜質所引起的等因素,然無法據以認定:破裂因素係
因被告提供之玻璃品質有瑕疵或施工過程不當等應由被告負
保固責任之原因所致,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,自難信為真
實。
四、
綜上所述,由原告所為舉證,尚
難認其所為:「系爭玻璃破
裂係屬被告保固責任範圍」之主張為真實,從而,原告依
承
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7,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,經
審酌結果,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,
爰不一一論述,
附此
敘明。
六、本件係以
小額訴訟程序審理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
之規定,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品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