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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建小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復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建小字第13號 原   告 穩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玹 訴訟代理人 鄭詠蔙 被  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復費事件,於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被告之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承攬原告向訴外人瑞 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南港北都汽車據點新建工程之玻璃 安裝工程,被告完工後,兩造遂於106年5月1日簽定工程保 固保證協議書及工程保固書,內載被告同意負保固責任,期 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。原告於107年7月 23日接獲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通知,上開玻璃安裝工程之 玻璃因有不明原因而破損,經原告通知被告應負保固責任進 行修復,然均未獲置理,原告因此支付新臺幣(下同) 57,750元委請訴外人天下玻璃有限公司進行修復,而原告亦 同時要求玻璃上游廠商即臺灣玻璃工業公司至現場進行勘驗 ,經該公司出具檢查報告玻璃破損原因表示有:「1.硬物碰 傷、熔接時的火花、飛來物體等引起的傷痕。2.搬運儲存時 玻璃的撞傷。3.嵌裝時玻璃的損傷。4.熱應力及系統應力的 破損。5.外力撞擊。6.玻璃中偶然存在的雜質所引起的。基 於前述玻璃破損原因,因破損方式均類似,尚難界定。」, 故依該檢查報告內載,雖難以認定玻璃破裂的真正原因,但 亦無工程保固書內載除外責任(天災及人為因素破壞外)之 情形,然基於履行信賴保固之精神,系爭玻璃破裂,自可苛 責被告之保固責任,被告應負擔原告上開修復費用及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一節,固據提出工程保固保證協議書、工程保固書、電 子郵件紙本、臺灣玻璃工業公司檢查報告、桃園慈文郵局 1222號存證信函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備忘錄等件資 料為證,被告雖對系爭玻璃於完工後破損、有簽訂上開工程 保固保證協議書、工程保固書及臺灣玻璃工業公司檢查報告 等內容之真正均不爭執,對於原告給付之請求,另辯稱: 原告於7月23日通知被告玻璃毀損後,被告立即派員至現場 了解及提供維修估價單,並於8月8日通知安排台灣玻璃公司 鑑定及玻璃加工廠慈峰玻璃公司至現場履勘,臺灣玻璃工業 公司對於檢查報告玻璃破損原因,皆為被告系爭工程之保 固範圍,且被告從得知事件開始皆回覆所有信息,並主動安 排釐清事件破裂原因,提出第三方鑑定,原告在尚未釐清責 任前自行更換玻璃並要求被告予以全額支付,毫無誠意解決 事情,被告在材料及施工上皆符合設計規範及出廠證明,故 原告請求被告負擔系爭修復費用,實無理由等語。是以本件 所應審究者為:由原告所為之舉證,是否足以證明:系爭 玻璃破裂原因為被告應履行保固之範圍? 三、按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系 爭玻璃於107年7月23日破裂,被告應履行保固責任云云,被 告則否認系爭玻璃破裂之原因為保固之範圍,揆諸前開說明 ,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,自應舉證以證明。經查,本件 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:系爭玻璃破裂之瑕疵係屬 被告保固之範圍,且系爭玻璃破損之原因,雖經臺灣玻璃工 業公司認定有:1.硬物碰傷、熔接時的火花、飛來物體等引 起的傷痕。2.搬運儲存時玻璃的撞傷。3.嵌裝時玻璃的損傷 。4.熱應力及系統應力的破損。5.外力撞擊。6.玻璃中偶然 存在的雜質所引起的等因素,然無法據以認定:破裂因素係 因被告提供之玻璃品質有瑕疵或施工過程不當等應由被告負 保固責任之原因所致,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,自難信為真 實。 四、綜上所述,由原告所為舉證,尚難認其所為:「系爭玻璃破 裂係屬被告保固責任範圍」之主張為真實,從而,原告依承 攬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7,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,經 審酌結果,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,不一一論述,附此 敘明。 六、本件係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之規定,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品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