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建小字第7號
原 告 宸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信源
上原告與
被告黃俊龍即兩把刷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
萬陸仟貳佰零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
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